【智能法治论坛】分论坛二|“自动驾驶的技术创新与法律治理”精彩回顾
分论坛二
“自动驾驶的技术创新与法律治理”精彩回顾
第一届“人工智能法治论坛”分论坛二围绕“自动驾驶的技术创新与法律治理”展开。
本论坛第一单元由《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编审兰丽专主持,第二单元由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网信办主任、重庆市渝中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刘书燃主持。与会嘉宾围绕自动驾驶的分级规则、责任承担、算法安全风险与监管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与交流。
6月10日下午,分论坛二围绕“自动驾驶的技术创新与法律治理”进行主题研讨。其中,第一单元由《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编审兰丽专主持,共有五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郑志峰以“自动驾驶分级规则的反思”为题进行了汇报,他从自动驾驶分级的重要性为切入点,为大家介绍了SAE分级制度,并以Uber事故、人机共驾的例子等为例提出了“SAE分级L1到L5的划分模式是否合理”“人机共驾的可行性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我们要重新认识自动驾驶。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副教授以“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构建”为题进行了汇报。他首先介绍了产品责任的一些新的变化,并表示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和交强险上,对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研究存在明显不足。他解释了为什么要引入一个强制性的产品责任保险,认为在未来完全自动驾驶时代强制性的产品责任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最后他讨论了产品责任强制保险跟交强险的关系,因为构成要件和免除事由方面的限制,他觉得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仍然不能替代交强险。
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罗伦以“自动驾驶汽车碰撞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提出了自动驾驶不可避免地碰撞的问题,且指导自动驾驶汽车应对碰撞的伦理标准尚未建立。之后他介绍了电车难题分析工具运用过程中的适用性问题,以及电车难题不适于碰撞问题的分析和既有指导原则的适用问题。最后他认为我们应该重新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去分析碰撞问题并建立综合性的道德法律原则框架。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佳以“智慧机场背景下 AI 人脸识别的侵权风险及法律规制”为题进行了汇报。她首先介绍了智慧机场建设的大背景及国内机场使用AI人脸识别技术的三个历史性时间节点,然后基于“场景一致性”理论对AI人脸识别技术在智慧机场的应用进行场景化,进而归纳了在不同场景下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规制困境,最后探讨了相应的完善之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怡静以“反算法歧视的理论维度——反屈从原则的启示”为题进行了汇报。她通过比较平等保护原则中反归类和反屈从两种平等观,认为反屈从原则能够对当前反算法歧视在理论层面有所启示,并分享了反屈从原则在我国反算法歧视问题上的可适用性和指引价值。
与谈环节,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稷尧对演讲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和点评。他指出:前三位演讲嘉宾讨论的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背后的实质是考察相关各方的义务分配与责任分担;第四位嘉宾所提出的智慧机场场景下的人脸识别的法律问题,其核心则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平衡的问题;最后一位演讲者从反歧视角度对算法规制所展开的研究是从传统的以结果为中心的反歧视路径转向以起点的机会平等为中心的路径,但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这种前置性的机会平等在算法形成的阶段如何能够实现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张敏教授也对每位嘉宾的发言做出了精彩总结和点评,并提出了“技术规则是不是一定要和法律制度规则一一对应起来”,“把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是归入现有的强制保险的类别之中是否合理”,“对于机场这样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场所,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活动也要考虑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等观点。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张光君副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感谢,然后针对各位嘉宾的发言提出了“自动驾驶分级本身是不是就完全一一对应的”,“产品责任保险在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发生,那责任能不能承担”等问题。最后《财经》新媒体副主编张有义从自己财经类主编的视角和与会嘉宾分享了近期一些比较新颖的话题。
分论坛二的第二单元由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网信办主任、重庆市渝中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刘书燃主持,共有五名专家学者在现场进行了主题发言。
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曹晟旻以“算法行政‘黑箱’的解释权应对”为题进行了汇报,他从“提出并澄清问题、对已有的算法解释权方案进行剖析并反思、纠正解释权行使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误区和如何以解释权来应对算法行政黑箱”等四个方面对算法行政“黑箱”中的解释权行使问题进行了分析。
某互联网公司数据及隐私法务副总监吴少卿以“推荐系统工程视角下算法公平性探析”为题进行了汇报。他用浅显易懂的文案从技术角度展示了行业内通行的推荐系统的架构以及该架构角度下公平性的内涵,并分享了影响公平性的四要素。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费小兵副教授以“良知与正当共时性存在下的算法正义原则——兼与赫拉利《未来简史》对话”为题进行了汇报。她以赫拉利的致谢词之立场为切入点引出本文之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视域。她提出了“如果出现强人工智能或者是脑机结合的新人类,谁才是未来社会真正的立法者”的疑问,并期待通过立法阻止在未来将自我意识投放进人工智能,笔者认为未来最好只发展生态人工智能,甚至唯识学等综合方法去判断。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馨匀以“环境决策算法化的三重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进路”为题进行了汇报。她分享了当代环境决策算法化“技术”“程序”“逻辑链条断裂”三重风险,并提出了相对应的“源头规制、程序规制和责任规制的规制思路”以将环境决策算法化过程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框架加以治理。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闫双巧以“算法决策治理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及协调”为题进行了汇报。她分享了如何从利益衡量的视角出发,探求算法决策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她提出“算法保密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算法决策的正确性审查”等问题,并指出,适当地披露算法信息可以有效维护算法决策的可信度。最后,她对算法有限披露的具体方案进行了分析和展示。
与谈环节,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高景芳教授提出,算法在古代就有了,现在的算法是基于大数据的算法,他对五篇文章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解释权到底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利”,“解释权的主体是什么”等问题。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夏燕教授提出算法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要关注算法治理本身,也关注算法治理之中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张新宇副教授提出“怎么防止算法行政被滥用”,“有限披露到底能不能真实有效地解决问题”等问题。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张真源认为引发算法歧视和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一个是作为知识系统的数据质量,还有作为计算角色逻辑算法本身的黑箱或者是不确定性,以及包括人本身的主观认知。主持人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网信办主任、重庆市渝中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刘书燃总结发言称赞了论坛的高质量,并提出人工智能特别是在法学领域兼容并蓄,未来的人工智能领域谁掌握了算法谁就掌握了未来。
来源于:网络与信息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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