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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动驾驶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对于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首都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成效显著。2020年9月,本市率先规划建设全国首个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围绕“车路云网图”五大要素,开展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关键技术验证。目前,北京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累计为31家测试车企发放了道路测试的牌照,自动驾驶测试的里程超过2800万公里,年内将实现全市600平方公里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全覆盖。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能力,聚焦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运营难题,有必要充分发挥我市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为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提供兼具确定性与开放性的管理框架,为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思路

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需求,关注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按照“有限立法”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小切口”突破,明确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管理思路,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与上路通行试点、车路云一体化试点等政策,固化提升我市通过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核心制度,通过制定授权性、义务性、禁止性和宣示性规范,重点解决我市特定区域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为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主体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制度规范,同时给后续探索实践预留空间,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创新管理、创新发展、创新应用。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从管理机制、产业创新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新活动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法规制度设计。

关于管理机制。本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政府职责等,提出市政府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将推动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特色和发展需求,组织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同时,明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方向,规定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四个方面开展区域协同。

关于产业创新发展。本部分对创新研发、产业链发展促进、测试评价和认证能力建设、标准制定、数据利用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支持创新研发,促进产业链发展,推进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生态;支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北京本市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测试评价和认证能力;组织制定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自动驾驶地图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流通利用,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数据产品并提供应用和服务;提出为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设立监管沙盒。

关于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本部分对通行区域、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平台等车路云一体化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提出统筹规划通行区域、道路,支持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全域开放;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鼓励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改造升级;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和云控基础平台;鼓励建设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自动驾驶地图应用试点,充分发挥地图支持作用。

关于创新活动规范。本部分对创新活动阶段、创新活动场景、创新活动管理、申报确认制度、便利化措施、道路运输服务试点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包括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试点四个阶段;规定了创新活动场景,明确各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具体内容;确立创新活动申报确定制度,规定申请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可开展便利化措施;建立创新活动整体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畅通公众信息渠道;对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进行规定,明确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关于安全保障。本部分对行车安全、网络安全、测绘安全、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对自动驾驶功能宣传、软件升级等事项进行规定;提出自动驾驶汽车企业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义务;明确地图测绘活动安全规范,支持企业地图众源采集和车端临时构图;明确企业投保种类,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关于附则。对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进行原则规定,明确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名词定义,并规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