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众合机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时间:2011年05月31日 18:03:48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机电 公告编号: 临2011-027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2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了2,22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45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金额净额为39,699.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1]42号《验资报告》。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见2011年3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1-010)。 为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交通机电工程承包建设项目 ”及“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研发项目”的建设,经2011年5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合轨道”)进行增资。本次增资资金为募集资金18,775.86万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子公司分别与本公司、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详情如下: 协议 名称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 轨道交通机电工程承包建设项目 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研发项目 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与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专户: 1、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001613535053012930,截止2011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14,405.2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众合轨道轨道交通机电工程承包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下属彩虹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80558678580,截止2011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4,370.6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众合轨道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中国银行彩虹城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因此四方监管协议由子公司与杭州滨江支行签署)。 为了增加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子公司众合轨道将会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用款进度,以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子公司、公司、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子公司众合轨道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子公司、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子公司众合轨道授权本公司指定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鲁元金、亓华峰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众合轨道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子公司众合轨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子公司众合轨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子公司众合轨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众合轨道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子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子公司、公司、银行、保荐机构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 (2012年12月31日)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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