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初我在网上看到大量关于 “慧聪新品涉嫌抄袭阿里巴巴” 的报导或文章。刚开始我以为是有人恶意炒作,一直在等待阿里巴巴的正式通告或说明,我相信即便阿里巴巴不直接找慧聪交涉,也会在网上申明是别人盗用名誉的炒作。但遗憾的是从最初报导发布至今已有一个月,这个说明一直没有出现。这件事情发生以后,慧聪面临很大的压力,股票也受到了明显影响。尤其是当这种报导被译成英文出现在了多个国外网站上,对慧聪的声誉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并不想多说,只是为了解决职工的疑虑,公司市场总监给全体慧聪人发了一封信,表明了公司的态度:慧聪没有抄袭别人,在这件事情上,慧聪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忍辱负重,退避三舍。然而,此事依然被不断炒作。我觉得,我必须站出来公开表达我的意见。 侵权抄袭,还是学习竞争? 首先,弄清楚哪些事情是抄袭与侵权、哪些是学习与竞争非常重要。国家制定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的明确规定,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人们的创造和发明,让创造者和发明者得到其应该得到的市场利益。但是如果把这种保护无限制地扩大,就会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跑马圈地”,这样就往往会形成垄断,它对于市场竞争和进步有着巨大的杀伤力。因此,在整个法系上,既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法、商标法,同时又存在着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如果单纯强调保护,不鼓励竞争和学习,同样对经济发展不利,而依靠某种特权,如政府背景、市场势力等垄断市场的行为,对经济发展来说实际上更为可怕。 慧聪在12年的发展中经历过许多阿里巴巴今天指责的事情,回顾这些事例有助于我们得出一些结论。 一,对慧聪分类广告业务的模仿。上个世纪90年代初,慧聪首创了用集中报价的形式来做分类广告的模式,开始报纸不收费,甚至还要给慧聪“稿费”。不过,这种业务模式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于是相继出现了一大批模仿者,而当慧聪把自己的业务向全国二十多个城市推广后,每处都出现了几个竞争性的公司。慧聪受到非常大的压力。但是我们正面地接受了这种竞争,没有公开指责谁抄袭了我们的模式。同时也正是在竞争压力之下,慧聪才取得了很好的成长,与报社和市场上的对手通过合理的竞争确立了市场关系,带出了一个每年上百亿营业额的行业。 二,慧聪向四达公司的学习。1995年,《北京青年报》和当时由孙陶然先生领军的四达广告公司合作开办“电脑版”,是中国媒体业的一个创举。它的基本特征是把内容和广告放在了一起,加大了新闻信息和广告的互动性。慧聪想做这项业务,但没有马上就进入,因为它投入大风险大。我们一直监测《北京青年报》的情况。记得,当它们做了八个月左右,开始赢利的时候,即这种运营模式得到市场认可的时候,慧聪利用自己的规模优势,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从哈尔滨到云南,从北京到武汉、南京,一下做了十几个城市将近二十个媒体的“电脑版”。孙陶然先生也没有说我“抄袭”,相反我们之间有很多交流,互相探讨怎样做得更好。直到现在,我非常感谢四达广告公司在这个业务上的创举,它使中国报刊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即专业版开始进入媒体。 三,慧聪市场研究业向西方同行学习。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研究业是在西方之后兴起的。慧聪在一些行业的研究,如IT、汽车等市场报告的研究方法,则借鉴了国外的公司,如我们IT方面的市场分析,很多是借鉴了国际公司IDC的分析方法。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是把它的报告拿过来,掰开了揉碎了去消化、去学习,之后在自己的分析中又加进了慧聪商情和数据库的分析方法,从而确立了慧聪在市场研究业的地位。至今,IDC、Dataquest等,没有一家公司指责慧聪抄袭和竞争,相反因为我们跟IDC的竞争,引起了它的母公司IDG对我们的注意,最终形成了IDG对慧聪的风险投资。 假设阿里巴巴指责慧聪的几件事情都存在,我认为它们非但不是侵权与抄袭,而恰恰是应该鼓励的学习和竞争。当别人向你学习和竞争时,你却指责别人抄袭和侵权,实际上这本身就是对别人名誉权的一种侵犯,是不讲道理。现在,阿里巴巴说慧聪抄袭了它们的产品。我希望阿里巴巴能把这种抄袭的指责坚持下去,诉诸诉讼。如果最后证明确实是我们抄袭了它,慧聪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证明不了,那就是阿里巴巴错了,它应该道歉。这种道歉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它表明,你是尊重事实、讲道理的好人。 阿里巴巴的指责成立吗? 阿里巴巴指责慧聪抄袭的论据主要有三点:1,一个总部设在北京的公司为什么要把它产品的终审权放在杭州西湖法院;2,慧聪的服务条款中多次出现“贸易通”的说法;3,服务条款惊人的相似。 我们一条条来看。 第一,慧聪为什么要把产品的终审权放在杭州西湖法院? 不知阿里巴巴是否知道,在它成立的前几年,慧聪就已注册了杭州公司,法律上受西湖法院的管辖。从法律上说,慧聪杭州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与阿里巴巴具有对等的权利。慧聪北京总部不管出于何种考虑,都有权把最终的解释权和裁决权放在西湖法院,这一不违法,二不违反道理。 第二,关于服务条款中出现“贸易通”字样。 阿里巴巴指责我们在服务条款中几次出现了“贸易通”的字样。据我们了解,阿里巴巴并没有将“贸易通”注册,而且在网上搜寻可以发现有许多叫“贸易通”的产品。 且不说阿里巴巴没有将“贸易通”注册,即便注册了,根据《商标法》恐怕也只能注册“阿里巴巴贸易通”。例如,我们在北京注册了一个“北京慧聪”,在南昌又有一个“南昌慧聪”,它与我们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但我们不能阻止它这样注册,因为它与“北京慧聪”有了“南昌”两个字的区别。所以,即使我们的产品叫“慧聪贸易通”也没有侵犯阿里巴巴的权利,就象南昌慧聪与北京慧聪可以并存的一样。 第三,服务条款的雷同。 据称,慧聪新推出的买卖通和资讯通两个产品,其服务条款与阿里巴巴的产品有很多惊人相似的地方。那么,服务条款受不受法律保护?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服务合同的条款往往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并非为某一类企业所独有。例如,当年美国的康柏电脑公司第一个推出了“三年联保”服务,这就迫使AST和中国的很多企业也纷纷推出三年联保服务条款。这不只是惊人的相似,而且是惊人的一样。但是从没人说这是一种抄袭和侵权行为,相反,这种服务条款的推出,其市场结果是大家都学习它,市场进步了,消费者得到了实惠。康柏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别人不得提供三年联保的服务,同样,慧聪在推出相关服务条款时,也不可能不与阿里巴巴产品的很多条款一样,因为它们本身是同一类产品。慧聪推出与阿里巴巴相似的服务,就是表明要与它竞争。这种竞争会迫使大家都来提高质量、降低价格。这是一种合理的、国家鼓励的市场学习和竞争行为,是真正受到国家保护的。如果把这种学习指责为“抄袭”,就侵犯了慧聪的名誉权。 再看所谓“会员档案的内容结构格式雷同”。这种指责很奇怪。应该说,这种东西本来就应该是大同小异,完全一样也无可指责。试想,世界上企业千千万万,如果客户档案的内容结构格式都不一样,那该是多么大的智力工程? 真正的抄袭是产品的抄袭、技术的抄袭,我期待着阿里巴巴拿出真正有说服力的证据来。 对阿里巴巴此次指责慧聪抄袭的行为,我个人非常理解。当一个公司长期亏损、依靠大量引进外资生存的时候,竞争者是很少的,自己的心态往往也还不成熟。现在,阿里巴巴已开始赢利,即面临竞争。对于这种竞争,阿里巴巴显然还不习惯。实际上,没有竞争才是最可怕的。竞争是保证企业和社会环境不被污染和不腐败的最重要的机制。所以,阿里巴巴面对竞争的心态需要进一步成熟。只有能够承担巨大竞争压力的公司,才是一个真正成熟、伟大的公司。 我说这些话,不是要向谁讨回公道,从宏观和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也绝不是只为了慧聪,而是为了一种理性的、善良的、标准的、人人都能接受的市场规则。如果一个公司有了一个想法、提出了一种服务,别人即便是加上前缀都不能用的话,这种垄断就极其可怕。如果这种垄断产生,我相信也不会有阿里巴巴,因为在你之前你现在所有的业务、所有的东西别人都有过想法或实践。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你如此偏重于保护自己,那也是一把双刃剑。 最后,我呼吁市场的善良合作。在市场上发生争议的时候,一定要摆事实、讲道理、说实话,以做好人为目的来讨论协商。我愿意以我的名誉和慧聪的责任来对本文所述的事实和理论负责。与其把它视为一种商业争斗,还不如把它理解为一份学术讨论的文章。
自动化网摘自赛迪网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