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有军工企业主承包商约1300家,员工约6万人;转包商约3万家,员工约9-14万人。日本的军品生产由防卫厅采购实施本部通过合同方式委托民间企业承担。日本的军事工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军品生产高度集中。防卫厅采购实施本部的主要军品订货合同的近70%集中在30家大企业,排名在30以外的军工企业主要承担材料与零部件的生产。其中前6家企业就占军品订货额的50%左右,其中三菱集团是一权独秀。 (二)军民兼容程度高,军事工业融于雄厚的民用工业体系中。日本的军工企业全部为民间企业,军品销售额在企业总销售额中所占比例很小,一般很少有超过20%的,大多数都在5%以下,企业对军品销售的依赖性小;而整个军工行业的产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就更低,在体只占到0.5%~0.6%。日本武器装备的大部分研制任务和全部任务由防卫厅通过合同形式委托民间企业实施。 (三)政府及军方与军工企业间的关系密切融洽。政府与军工企业的主要纽带有两个:一个是通商产业省(通产省),一个是防卫厅直属的技术研究本部。通产省通过制定暂地措施法实施政府的军工产业政策,其主导方向是扶植所谓增长性工业,其中包括信息产业和软件产业;其主介着重支持样机的研究与开发,改进商业系统的生产与制造。技术研究本部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进行军民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工作,监控军工企业民用技术和两用技术的发展,确立哪些民用技术具有军事应用价值,并建议防卫厅予以采购;二是限制外国公司接触日本正在开发的技术,监控并防范军用价值高的两用技术的外流。军工界则是通过社团法人机构向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 (四)通过军品进口替代战略,实现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制的紧密结合。日本引进国外武器装备或制造技术的原则是:对本国基础薄弱、技术差距大、难以自行发展的项目或自行研制周期长、耗资大的项目,采取引进技术在国内生产的办法;而对于需求量小,国内不必组织生产的武器装备,则从国外购买。 (五)高度垄断与激烈竞争并重。日本军工行业的垄断程度很高,其中三菱集团处于寡头垄断的地位。日本政府鼓励合并,放宽反垄断法的规定,以促进形成力量更雄厚的军工企业集团。进行合作的公司可以更方便地取得许可证和执照,并在选址或减税方面得到优惠。防卫厅在采购军品时还采取措施促进垄断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另一方面,防卫厅也对军品产值在企业销售额中占比重较大,拥有自行研制的独特技术或决窍的中小企业尽量做到分散订货,让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军品订货,在补助和税收上对中小军工企业实行优惠。这样,众多的中小企业必然有利于形成一种合理有序的竞争局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军事工业的发展可以借鉴日本军事工业的成功经验: (一)进行产权体制改革,为建立军民结合、军民兼容、军民一体的军事工业打下体制基础。我国军工管理体制的突出特点是条块分割、高度集中的纵向管理,导致军工行业高度封闭,不能与民用工业进行横向融合、进而纳入国民经济的产业链。究其原则是企业产权不清晰,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军工企业要想军民兼容、军民一体就必须完全下放到国民经济系统中,也就是生产要素的支配、处置和收益权首先必须划清与政府的产权边界,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把军工企业的重大民品开发和生产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规划中,对军工企业进行宏观上的统筹指导,不进行微观的行政干预,这是军工企业融入国民经济母体,成为军民兼容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基本前提。 (二)加强计划的长远性和科学性,以新的组织方式密切政府、军方及军工企业间的关系。军工企业技术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军工行业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建立完善的计划体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行政手段的逐步削弱,更需要编制周密、科学的军工科研生产计划和军品采购计划。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计划的科学性不够、随意性强;计划的主体与客体间的信息传递不够通畅,导致佼易成本高昂。因此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由政府、军方和军工企业代表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作为联系三者的纽带。这个机构可以既有日本防际厅技术研究本部的功能,也可兼有日本军工界防务生产委员会的职能。在这个机构中,政府和军方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民品和军品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计划,军工企业则拿出产品的研制和生产计划,这样既有利于三方间的信息沟通,也有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和长远性。军工企业可以明确了解放府及军方未来的研发和采购计划,及时拟订长期的民品市场开发和军品发展战略。 (三)现阶段切实做好军转民工作,为军工企业向军民兼容、军民一体化过渡作好技术准备。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强化宏观指导;制定长期、明确、统一的军转民计划和规划;弱化、消除行政部门的行业垄断职能;国务各职能部门逐步转向资产所有者,其行业职能可由上述的专家委员会取,营职能则主要由军工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取代;建立金融、政策和法律系统;加快军工行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进入民用市场,各企业根据转民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加强两用技术的开发投入,对重要两用技术的发展予以扶植等。 (四)建设军民兼容、产融结合的大型军工企业集团,作为未来国防经济主要载体。搞好军工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技术优势和组合经济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封锁,把政府、军方、军工企业三方与市场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军工企业在市场机制下实现军民结合和平战结合。今后应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兼并合并和股份制改造等方式,组建以资产为主要纽带的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军工企业集团,优化国防资产的资源配置。这种大型军工企业集团的特征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直接接受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调控;与国防需求方处于团体合作的关系;与其它企业或企业集团是互利互惠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和产品转包关系;同国家工业管理部门是行业指导关系,同地方政府是守法纳税关系。 (五)利用一切机会,通过进口替代战略加快实现我国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国产化。我国和日本都重视武器装备的国产化,重视增强型武器装备的自主研制和生产能力。现在我们也有很好的机会获取许多国外的先进技术,既包括两用的,也有军用的,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通过进口替代战略加快实现武器装备的国产化,跨越式地提高我国武器装备的整体水平。当然我们不能盲目引进,在这方面日本引进军事技术的原则可资我们借鉴。特别在现阶段,我们尤其要注意引进基础薄弱,而又对提高整个武器系统综合战斗力有关键作用的“短腿”项目和“杀手锏”项目,同时切实做好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六)调整军品采购工作,深化军品采购合同制改革。1987年,我军开始试行军品采购合同制改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军装备采购体制上的问题还是很突出,如市场经济观念淡漠,采购管理体制不顺,法规不健全,合同签订时间长、执行困难,合同管理薄弱、约束机制不力,采购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为此我们急需根据“国防法”的要求进行采购工作的调整改革,改进军品采购的计划制定工作,帮助军工企业明确军方对武器装备的中长期需要以及基本目标,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合同制的比重,强化合同管理,改进军品订货程序,建立健全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强军品采购量的预测和通报,改进军品标准,建立综合的中央军品采购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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