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3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按照《规定》,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将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规定》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形作出明确,其中包括:在调查中取得的符合证据要求的材料可作为立案处理证据。自动监控设施停用期间,排污单位、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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