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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附解读)
  
  导 读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以部令形式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组装、拼装(以下统称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
  
  第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
  
  第四条 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拟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
  
  序列号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行编制。
  
  第五条 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不得重复、虚假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条 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八条 生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装载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应当依法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设置恶意程序;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在网络或者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使用人,并向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鼓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依法使用商用密码等技术手段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进行飞行的遥控玩具。
  
  第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的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2023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等系列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亟需通过制定《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流程、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频率规定等具体管理制度。二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或超低空运行,雷达反射面积小,难于被发现和有效监管,“黑飞”、扰航等违法运行事件频频发生,亟需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造成的风险隐患。三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了飞行器及电子产品等高技术产业特性,行业应用不断丰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产业规模迅猛增长,亟需在生产制造环节明确相关要求,提升产品安全性,为确保安全飞行创造条件,更好释放需求潜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和座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规定(草案)》。
  
  2023年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
  
  《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生产、组装、拼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定。二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三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生产管理制度。一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二是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使用的管理制度。三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关于监督管理制度。一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责任。二是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有关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三是明确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