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控 网(43006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1年04月16日 13:46 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推荐主办券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咨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份报价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网址为http://bjzr.gfzr.com.cn。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其中,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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