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电站项目的公告
2011年04月29日 07: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与伊拉克电力部签署了伊拉克华事德2台610兆瓦EPC总承包火电项目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0.8亿美元,该项目为伊拉克华事德电站一期项目的扩建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8日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签署《贷款及贴现服务补充框架协议》。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相关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
  3.董事会认为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1年4月28日,财务公司与电气总公司签署《贷款及贴现服务补充框架协议》,以重新修订财务公司与电气总公司2011-2013年度期间贷款及贴现关联交易额度上限(2011-2013年度财务公司与电气总公司关于贷款及贴现服务持续性关联交易内容请详见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电气总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务公司与电气总公司签署协议并进行日常持续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011年4月2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徐建国先生、黄迪南先生等两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理,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贷款及贴现服务补充框架协议》及自协议生效年度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贷款及贴现服务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电气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
  注册资本:4,730,680,000元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主营业务: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设备总成套或分交、对外承包劳务,实业投资,机电产品及相关行业的设备制造销售,为国内和出口项目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及培训,市国资委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
  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电气总公司总资产14,524,852万元,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3,936,122万元,净利润291,769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贷款及贴现服务补充框架协议》
  (1)基本内容
  财务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欲在原《贷款及贴现服务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于2011年至2013年增加向电气总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贷款及贴现服务的金额,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请增加2011至2013年的豁免额度。
  (2)定价原则和依据
  财务公司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利率向电气总公司及其联系人收取相应贷款利息。
  (3)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2010年10月27日签署之《贷款及贴现服务框架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财务公司可选择于本协议期限届满之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而续期。
  (4)交易上限
  原协议项下建议于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三个年度各年发生的关联贷款及票据贴现每日结余上限为:2011年度不超过30亿元、2012年度不超过42亿元、2013年度不超过45亿元。
  根据补充协议,建议于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三个年度各年发生的关联贷款及票据贴现每日结余上限调整为:2011年度不超过48亿元、2012年度不超过53亿元、2013年度不超过53亿元。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关于《贷款及贴现服务补充框架协议》,本公司董事认为,为有效地使用剩余的流动现金及更有效调配财务资源,通过向电气总公司成员公司提供贷款及贴现服务,
并且财务公司向电气总公司提供的该等利率不低于其他独立财务机构提供的利率,可为本公司提供利息收入,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整体有利。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交易的年度每日结余金额上限合理,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
  2.《贷款及贴现服务补充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