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年05月07日 00:18

同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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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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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huizy@tf-lawyer.com.cn

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铁西区兴顺街 2 号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在公司本部办公地点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将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4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www.cninfo.com.cn 的披露。2011 年 5 月 6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

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

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批准《二零一零年度业绩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批准《二零一零年度净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本报告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83,987.53 元,全部用于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27,280,108.35 元,故董事会建议本报告期

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批准《关于续聘二零一一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境内会计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批准《关于续聘二零一一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香港丁何关陈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境外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

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批准《二零一零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批准《二零一零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批准《增补刘兵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增补刘兵先生为执行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到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批准《增补刘彤焱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增补刘彤焱先生为执行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到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投票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投票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马云鹤、仇辉

二 O 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