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1年05月17日20:28
证券代码:002169证券简称:智光电气公告编号:2011023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变更项目的名称为“扩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变更项目涉及的总金额为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5,410万元,扣除项目已投入资金1,038.46万元,余额4,371.54万元,占总筹资净额的25.03 %,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裴运华、陈运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人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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