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信息技术与自动化标准处刘大山处长出席2022年首场智能制造标准宣贯会
【自动对焦:智能制造】
1:鼓励试点单位与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一批标准化成果。试点项目先进成果适合制修订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予以优先支持。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信息技术与自动化标准处刘大山处长强调,要积极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和要求,强化智能制造标准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总体组平台作用;抓好标准体系建设,深入梳理行业需求,有序推进标准研制;突破关键标准,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强化应用实施,加快现有标准化成果的复制推广;推动开放合作,优化和完善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
电子标准院主办2022年首场智能制造标准宣贯会
4月14日,电子标准院作为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以下简称总体组)组长单位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2022年首场标准宣贯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标准处刘傲调研员、装备工业一司智能制造处樊烨副处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信息技术与自动化标准处刘大山处长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程多福副院长主持。
会上,刘傲指出,世界各国在智能制造领域的国际竞争正在加速,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要共同推进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走深走实,做好《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重要标准的宣贯实施,提升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组织建设效能,强化智能制造标准对制造强国战略的支撑作用。
刘大山强调,要积极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和要求,强化智能制造标准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总体组平台作用;抓好标准体系建设,深入梳理行业需求,有序推进标准研制;突破关键标准,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强化应用实施,加快现有标准化成果的复制推广;推动开放合作,优化和完善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
樊烨介绍了“十三五”以来,央地联合统筹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取得的成果,强调标准化工作是智能制造的重要支撑。做好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需引导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在全国、各行业形成“1+N”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结构;加强智能制造标准供给,满足技术演进和产业发展需求;加快标准成果推广应用步伐,提升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度和应用积极性。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专家委张相木主任、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专家咨询组董景辰副组长、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智能装备处尹峰副处长围绕智能制造相关政策、标准化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了交流分享。总体组专家重点针对《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控装备互联互通、网络协同设计、自动化系统与集成、5G与工业互联网等内容开展了宣贯培训,船舶和建材行业标准体系编制单位介绍了细分领域标准体系的推进经验。
来自标准化组织、制造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23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通过本次宣贯,使标准化组织、企业等标准管理和编制者进一步加深了对新版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内容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指导未来标准研制、推动形成各级标准协调一致的良好格局。
附件1
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智能制造,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加速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专项等项目中标准化成果的应用转化,发挥标准对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围绕《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提出的标准重点方向,拟分阶段开展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标
围绕智能制造标准在制造业各细分行业中的应用,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个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到2024年,遴选出200个以上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
“标准群”是指以至少1项国家标准为核心、配套使用若干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的标准集合。一个“标准群”中标准数量不宜少于5项、不宜超过20项。“标准群”中的相关国家标准可参考但不限于《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中列出的标准。
二、试点内容
申报主体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开展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周期为2年。
(一)智能车间/工厂建设类。围绕产线、车间、工厂中智能装备、信息化系统间集成、互联互通、安全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数字化车间 通用技术要求》(GB/T 37393-2019)、《智能工厂 通用技术要求》(GB/T 41255-2022)、《智能制造 对象标识要求》(GB/T 37695-2019)、《工业企业信息化集成系统规范》(GB/T 26335-2010)、《工业物联网仪表互操作协议》(GB/T 33899-2017)、《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等。
(二)新模式应用类。围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运维服务、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及计划项目如:《智能制造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通用要求》(20182042-T-339)、《智能制造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需求交互要求》(20182035-T-339)、《智能制造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生产要求》(20182038-T-339)、《智能制造 远程运维系统通用要求》(20182039-T-339)、《网络化制造环境中业务互操作协议与模型》(GB/T 30095-2013)等。
(三)新技术应用类。围绕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工业软件、工业云、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在制造业中应用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智能制造 机器视觉在线检测系统 通用要求》(GB/T 40659-2021)、《信息技术 工业云 参考模型》(GB/T 37700-2019)、《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GB/T 37724-2019)等。
(四)供应链协同类。围绕智能采购、智能物流、智能销售和供应链集成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供应链管理业务参考模型》(GB/T 25103-2010)等。
三、试点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期满后组织考核验收。考核要求如下:
(一)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应提供关于“标准群”的应用情况材料。以联合体形式申报时,“标准群”的应用情况应全部在牵头单位实现。
(二)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应提出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建议,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形成新的标准立项建议。
(三)围绕“标准群”形成标准应用实施指南或解决方案,如:工具、软件、平台、装备或技术文件等。
(四)面对中小企业和同行业及时推广标准应用试点成功经验。
(五)围绕“标准群”形成应用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向社会公布考核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顶层规划,推进试点项目的下达、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组织申报、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对于公布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在参与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相关工作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强化协同推进。鼓励试点单位与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一批标准化成果。试点项目先进成果适合制修订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予以优先支持。
(四)加大宣传推广。建立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案例库,对于考核优秀项目编制成果案例集,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鼓励试点单位边试点、边总结,将标准应用的成功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内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宣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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