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业节能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来源:网络 2012-07-24 关键词:自动化 节能减排 能源管理 日本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同时能源资源十分匮乏,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主要工业能源80%以上都需要进口,因而节能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关注重点和普遍共识。日本以基本法律为准则,辅之以配套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对节能的控制和管理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形成了一整套节能法律体系。 制定工业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1979年日本颁布实施《节约能源法》,该法律包括工厂、运输、建筑物、机器器具的节能措施。 日本工业节能法规体系的核心是《节约能源法》(又称《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这部法律是在第二次石油危机的背景下,于1979年6月22日颁布实施的,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这部法律共有8章99条,包括工厂、运输、建筑物、机器器具的节能措施,以及总则、基本方针、罚则等条款。 2008年6月6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该法的实施条例。除了这部基本法律,还先后发布了若干与工业节能相关的法律,如1991年颁布实施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2000年修改时被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部法律的亮点是要求7大类工业企业在产销过程的各个环节实施废弃物减量、再利用和循环的3R原则,并提出5项具体措施。另外,为应对新兴高耗能行业对能源的高消费状况,日本还实施了针对具体行业节能的专项法律,如《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等。 实行符合国情的节能制度 领跑者标准制度主要针对住宅、商业和运输领域持续增长的能源消耗产品,着力于提高机器和设备的能效。 日本根据国情,实行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节能制度。 一是指定工厂制度。这项制度源于《节约能源法》,根据能源消费量,经济产业省将用能单位指定为两种类型工厂,实行差异化能源管理制度。第一类能源指定工厂是高能耗工厂,标准是每年(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生产各种产品消耗能源总量折算成原油达到300万升,或者折算成电量达到1200万千瓦时;第二类能源指定工厂是中等能耗工厂,年消耗能源总量换算成原油达到150万升~300万升,或者折算成电量是600万千瓦时~1200万千瓦时。节能法对两类指定工厂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譬如对第一类工厂,除了和第二类工厂一样每年定期(6月末)提交能源使用状况申报书、定期报告书外,还需要提交3~5年中长期计划书;第一类工厂须设1~4个具有能源师资格的能源管理者岗位,而第二类工厂相对宽松,设能源管理员。第一类工厂是重点节能监督对象,从2001年起,节能中心每年对第一类工厂实施现场调查,如果评分不达标,经产省地方局就实施“见证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如果企业不遵从指示,将被实行通报、命令和罚款。 二是能源管理师制度。能源管理师制度是日本一种极具特色的制度,该制度通过对相关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资质上的严格要求保证工业节能工作的专业性。日本节能法规定,在节能工作中必须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即第一类能源指定工厂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师。能源管理师主要负责指导工厂用能设备维护、制订定期报告、向企业主提出节能工作建议及监督和节能相关的所有业务。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需要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每次合格率仅为25%。通过考试将获得经济产业大臣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经产省备案。 三是领跑者制度。领跑者制度是日本独创的一种“鞭打慢牛”的促进企业节能的措施。为保障《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节能目标的实现,日本于1998年推出了这项制度,以能耗效率最佳产品值设定为目标标准值,将必须达到同一目标标准值的产品分为同一类,并根据产品技术进步情况不断修订标准值。领跑者标准制度主要针对住宅、商业和运输领域持续增长的能源消耗产品,着力于提高机器和设备的能效。标准是按照当前同类产品最先进的水平制定的,3~5年更新一次。 四是自愿性节能标签计划。从2000年8月起日本开始实行此项计划。在节能标签上,除了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能效标识和功/油耗标识外,还有节能标志(达到能效标准的标志为绿色,未达到能效标准的标志为橙色)、达到领跑者目标的年份、领跑者标准的达标率、每年的能耗。这些信息为消费者选择高能效产品提供了便利。 实施经济和荣誉并重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和社会节能,经产省实施了多项措施,充分调动了企业和社会参与节能降耗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企业和社会节能,经产省实施了多项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 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30%提取特别折旧。中小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并在一年内使用,还可按设备购置费的7%从应缴所得税中扣除,但以应缴所得税额的20%为上限。 补助金制度 企业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可以享受总投资额1/3~1/2的补助(一般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5亿日元,大规模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15亿日元);对于企业和家庭引进高效热水器,政府给予固定金额的补助;对于住宅、建筑物引进高效能源系统给予其总投资1/3的补助。 特别会计制度 在国家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节能资金,由经产省用以支援企业节能和促进节能技术研发等活动,该预算纳入“能源供需结科目”,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的石油煤炭税。 政府采购优先 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优先选择节能产品,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机械设备,不能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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