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启用“中小投资者保护舱”
新华社上海7月15日电(记者兰天鸣)上海金融法院14日启用了自主研发的司法科技应用成果“中小投资者保护舱”,为中小投资者在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立案登记、咨询查询、多元调解、集体诉讼、申请执行等全流程的诉讼程序中,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的诉讼服务。
据悉,保护舱融合了金融法院各项诉讼机制创新成果,将人脸识别、人机对话、语义理解等最新智能技术与诉讼服务需求深度融合。
记者在现场看到,投资者可在保护舱内实现智能化核对身份、自动化生成立案信息、无纸化办理立案手续等功能。投资者进入舱内可通过人脸识别唤醒保护舱的核心终端——虚拟法官“小金”。“小金”通过后台的人证比对系统核实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并将身份信息与后台的证券账户信息、证券交易信息大数据进行快速匹配,实现诉讼主体资格的自动校验。
确认投资者属于适格原告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立案信息,投资者只需在被告列表中点选并输入诉讼请求金额。在确认立案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诉状,投资者只需完成电子签名后即完成立案登记。通过与“小金”的对话,投资者还可完成代表人诉讼的登记、公示、分组、推举、投票等全部程序。
此外,保护舱还能提供定制化的化解纠纷方案,例如可以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示范判决案例,系统可以根据案件信息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调解、诉讼等不同的多元解纷方案。如案件已有生效示范判决的,系统则告知裁判结果,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并自动转入多元解纷软件系统,若当事人坚持起诉则自动转入诉讼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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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网延展阅读:关于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简介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在上海市委及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和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对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7月起开始研究论证上海金融法院的筹建工作。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中央编办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精神,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设立立案庭、综合审判一庭、综合审判二庭、执行局、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6个内设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审理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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