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新兴: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高新兴: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1年04月23日 12:03:48中财网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1-015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广州知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246.00 万元与曹鹏合资成立广州知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暨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为规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州知行物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知行物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账号:805562674608095001,存储募集资金246.00万元。该专户用于广州知行物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物联网相关业务平台与产品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5568007708091001,截止2011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24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联网相关业务平台与产品的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盛奇、石军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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