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能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时间:2011年05月05日 17:33:55中财网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14F 邮编:350002 案件档案号: 电话(TEL):+86 591 87388366 GFZ20110014 传真(FAX):+86 591 87388266 电子信箱(Email):topwe@topwe-law.com 文件档案号: 网址:www.topwe-law.com Z2011000040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To: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材料。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贵公司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的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5日(星期四)上午9:00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1年4月29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5706071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74.1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议案为: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2、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3、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4、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 5、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6、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 经办律师: 许永东 苏小榕 李文希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