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联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中联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时间:2011年05月11日 17:03:27中财网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经法码律证字(2011)第001号 致: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中联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上午9:00,召开地点为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1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股份40144500股,占中联电气股本总额的48.51%。 本所律师认为,中联电气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表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通过《公司 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3、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4、通过《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5、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6、通过《续聘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7、通过《公司2011年综合信贷业务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8、通过《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徐志和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律师:徐志和 签署: 承办律师:陈榕青 签署: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经法码律证字(2011)第001号 致: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中联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上午9:00,召开地点为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1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股份40144500股,占中联电气股本总额的48.51%。 本所律师认为,中联电气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表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通过《公司 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3、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4、通过《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5、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6、通过《续聘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7、通过《公司2011年综合信贷业务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8、通过《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40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关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徐志和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律师:徐志和 签署: 承办律师:陈榕青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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