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_财经
东方电气: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年05月18日 00: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东方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周年大会”)并对本次
周年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周年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周年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1 年 3 月 3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1 年 3 月 29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 公司 2011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5. 公司 2011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八次
监事会决议公告》;
6. 公司 2011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7. 公司本次周年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周年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于201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告了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周年大会于2011年5月17日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周年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周年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周年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审查,本次周年大会的出席人员如下:
1. 出 席 本 次 周 年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1,125,410,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其中: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002,491,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3%;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22,918,5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
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周年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周年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周年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周年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
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0 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告》、《关于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以书面形
式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
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周年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周年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周年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荣、刘浒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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